随着2020年国家对《专利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显示着国内对知识产权领域的规范愈加重视。这次修改增加了外观设计的专利,使专利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完善。专利制度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优先权。凯凯律所就该优先权相关法律规定、优先权客体等基本概念分析如下。
1883年3月20日签订的《巴黎公约》中首次提出,是指申请人在一个成员国首次提出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的,在后申请视为是在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我国作为《巴黎公约》成员国,也设计了优先权的相应条款。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巴黎公约》第4条A款规定了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三种专利领域中的优先权客体。在我国与之对应的分别是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一般来说在后申请的客体都会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首次申请的客体相同,但是其实不同的客体也能申请。《巴黎公约》第4条E款规定:“向一个成员国提交一份外观设计申请,要求以一份实用新型为基础获得优先权的,优先权期限应当与以外观设计为基础要求优先权相同。允许在一个成员国提出一份实用新型申请,要求以专利申请为基础获得优先权,反之亦然。”
我国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也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这条规定表明了发明与实用新型之间可以互相作为优先权的基础。
在外观设计方面,《专利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拟增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附图显示的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这说明了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可以作为外观设计优先权的基础,而外观设计不能成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优先权的基础。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文本中其实都含有外观设计所保护的产品形状,但是外观设计专利文本中并没有技术方案。所以,外观设计并不能成为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基础。
《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使专利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完善。但现在,《专利法》修改后实施时间还不长,其修改内容的配套规定也没有正式实施,其修改后的效果还有待在条款实施后的实践中逐渐摸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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