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生活中遇到问题、纠纷,会想到的找公安机关解决,但:对于欠钱不还的“老赖”就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调解,但没有权限直接立案管辖,民间借贷纠纷一般是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如何区分民间借贷纠纷与诈骗类犯罪,欠债是经济纠纷还是刑事诈骗?
一、民间借贷纠纷、诈骗罪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通俗的说法,就是指因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以借为名的诈骗犯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分
(一)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
诈骗类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最终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也是以借为名实施诈骗犯罪的行为人。诈骗类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一样,遵循严格的责任自负原则,如果行为人死亡则没有必要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借贷纠纷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可以因为债务承担、继承或者担保等法律事件发生变化,实际借款人和还款义务人可以不一致,即使在实际借款人死亡的情形下可能仍然存在还款义务人。
(二)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
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民间借贷纠纷系因债务人无法及时还款而引发,仅仅是民事违法行为,其侵犯的是债权人的合法债权,社会危害性远远小于诈骗类罪。
(三)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
区别民事借贷纠纷和诈骗犯罪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行为获取的款项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从而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的所有权的正常行使。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通常是在生活或生产经营中遇到了困难,缺少资金而向他人借款,借款人没有将借款据为己有的意图,有明确的还款目的及还款行为,不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完全是由于客观原因。在诈骗罪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自始至终就没有还款目的,更没有还款行为,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的事实或者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他人的信任,取得财物。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并没有将财物用于其在借款时承诺的用途,往往是携款潜逃,或者将借来的财物挥霍一空,根本不想归还,使自己处于无力偿还借款的状态。
三、如何解决民间借贷纠纷
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下列几种: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处理;由借款人和贷款人邀请第三方来调解;根据双方订立的仲裁协议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机关只侦查刑事诈骗类犯罪行为,对于普通的欠款纠纷,这样的事情公安机关没有职责管辖,如果利用公安机关讨债,可能会涉嫌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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