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由第三人为实际债权人代持抵押权的约定应属有效
▼裁判要旨
案涉股权质押合同、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质押和房屋、土地使用权抵押事项均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相关登记、抵押手续。企业为个人代持抵押权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案例索引
《刘富田与甘彦海、刘馨等股权转让纠纷案》【(2015)民二终字第310号】
▼争议焦点
由第三人为实际债权人代持抵押权的约定是否有效?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案涉股权质押合同以及当事人约定以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为甘彦海案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由企业为个人代持抵押权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案涉股权质押合同、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质押和房屋、土地使用权抵押事项均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相关登记、抵押手续。企业为个人代持抵押权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甘彦海、刘馨、陈飞武和星湖湾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二中院:首封法院处置执行财产未通知轮候查封债权人时是否存在过错?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始不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作为首次查封法院对涉案房屋进行依法拍卖后,轮候法院所作轮候查封自然无效。作为轮候查封房屋的相关权益人主张首封法院在对查封房屋进行处分时应当依法向其通知的主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其如希望对拍卖房屋案款参与分配,应当依法提出参与分配申请。
▼案例索引
《河北省怀安安达煤炭有限公司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2016)京02委赔33号】
▼争议焦点
首封法院处置执行财产未通知轮候查封债权人时是否存在过错?
▼裁判意见
北京二中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始不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2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本案中,安达煤炭公司在诉王进财购销煤炭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进行财产保全,怀安法院依法对602号房屋进行了轮候查封,在丰台法院作为首次查封法院对602号房屋进行依法拍卖后,怀安法院所作轮候查封自然无效。安达煤炭公司所提其作为轮候查封房屋的相关权益人,丰台法院在对查封房屋进行处分时应当依法通知安达煤炭公司的主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安达煤炭公司如希望对拍卖房屋案款参与分配,应当依法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因安达煤炭公司并未依法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故安达煤炭公司主张丰台法院应当依法向其送达财产分配方案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综上,丰台法院依法对查封房屋拍卖并对拍卖案款进行分配并未侵犯安达煤炭公司的合法权益,安达煤炭公司所提赔偿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委不能予以支持。丰台法院所作不予赔偿决定正确,本委应予维持。
来源:中国资本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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