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是企业体内的血液,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没有足够的资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就没有保障。一家企业从成立到壮大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如何保持资金链的流通来稳定发展,又如何通过获得融资来扩大经营规模,这些资金问题围绕着企业发展的每一步。
当一家企业陷入经营困难严重缺乏资金时,必然需要进行借贷。而相比于正规金融业务,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放款迅速,逐渐成为企业获得经营资金的重要渠道,也导致企业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数量激增。那么,凯凯律所浅析企业间借贷概念和发展历程,希望能对避免企业间借贷纠纷有积极作用。
一、中国的企业间借贷的发展
在上世纪9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三个司法解释否定了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分别是《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其规定违反有关金融法规的企业间借贷合同属无效合同。当时《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在这个时期,企业间借贷合同不仅无效,有时可能还要处以罚款。
这个情况在2015年有了根本性的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贷款规定》”)第十条中肯定了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二、企业间借贷和民间借贷的关系
实际上企业间借贷一开始并不属于民间借贷的一部分,在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也有明确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同样,在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民间借贷纠纷和企业借贷纠纷是借款合同纠纷项下并列的两个案由。所以,在当时只有借贷关系主体中有自然人才能够被称为民间借贷。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民间贷款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明确把企业间借贷也包含进了民间借贷中。
随着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借贷从一开始绝对无效到一步步放开,从一开始和民间借贷并驾齐驱到现在的成为民间借贷的一部分,这不仅证明了现在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也证明国家市场经济的法治越来越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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