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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买卖合同可以帮助企业获得所需的产品或服务,并且在产品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采购环节,买卖合同可以保证企业获得符合预期质量和数量的原材料或零部件,但实务中买卖双方因卖方不交货而发生纠纷数不胜数。针对卖方违约交货的情况,上海合同纠纷律师整理了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

卖方迟延履行交货义务,买方如何维权?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的第4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可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卖方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仍未履行合同项下交货义务,买方届时要解除合同,需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卖方迟延履行的是合同项下的主要债务;

二是卖方的迟延履行并非即刻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经买方催告后卖方仍未履行。

前述条文中所指的主要债务,就买卖合同而言,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卖方不交货或者交付的标的物数量只占合同约定数量无法满足买方的合同目的要求;

二是卖方迟延履行部分在合同中所占的比例虽然不大,但是至关重要,比如买方购买的是某精密仪器,但是卖方在交付仪器后却未交付安装使用说明等技术资料,导致买方无法使用该仪器。

另外,如果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旦卖方迟延交货,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6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则买方可以依据约定直接解除合同。

但依据《九民纪要》第47条【约定解除条件】规定:“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即,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合理期限内,若卖方再提出要交货,法院可能不会认定卖方逾期交货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以致于可解除合同。所以,若卖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未交货,不论买卖合同是否约定买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公司(买方)都应发书面函告催告卖方在一定期限内(宽限期)交货,否则合同解除。

第二种情形:

卖方无法交货,买方如何维权?

根据《民法典》第58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我们知道,卖方的交货义务即非金钱债务,若有证据证明卖方确无货物可以交付,属于“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买方将不能请求履行。

交货义务相对于金钱给付义务而言具有一定的人身性事实,即使法院要求卖方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后续公司在执行过程中也会存在较大困难,很有可能无法真正执行到位。

因此,在卖方明示不交货的情况下,上海合同律师建议公司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这样更容易获得法院的支持,也更容易执行到位。

第三种情形:

卖方拒绝履行交货义务,买方如何维权?

卖方拒绝履行主要包含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卖方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向买方明确表示自己将不履行合同;默示预期违约是卖方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以自身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比如将应交付的特定货物又转卖给他人的行为。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卖方虽有履行能力却不愿受合同效力的约束,故买方的合同目的已经不可能通过对方的履行而实现。

至于卖方预期违约,买方可否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学术界之前虽存有不同看法,但是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实务中,若作为买方的公司有证据证明卖方已明确表示不交货或者用自己的行动表明无法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但是公司需注意当卖方仅以口头表示不交货时,建议先发函要求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待卖方明确表示不交货或在合理期限内无反应后,再发函通知卖方解除合同。因为公司在第一时间就直接发函解除合同,若卖方主观上存在恶意,理论上存在卖方在履行期届满前又表示可以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届时公司直接解除合同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约。

最后,若卖方违约时,公司(买方)如何才能确定卖方的违约责任呢?

关于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实践中违约责任更多的是体现在赔偿损失上。

关于损失赔偿的范围,《民法典》第5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关于损失赔偿的金额,《民法典》第585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上海合同律师建议公司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明确卖方的具体违约责任,即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计算方法,在卖方发生违约时,即可按照合同的约定法院主张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违约责任或者笼统约定“赔偿买方的一切损失”,在诉讼过程中通常会要求公司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实际操作较大。因此,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合同违约问题,最好及时向专业的上海合同律师咨询,以使公司的损失降到最低,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 的合法权益。

(完)

声明:本文仅系作者个人对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探讨。文中任何内容均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对相关问题的正式或倾向性法律意见,也并不必然适用于其他项目中相同或类似的问题。任何项目中出现类似情形,均需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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