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公司股东一般不能随意退出。资本维持原则作为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在公司设立后,必须实际保持与注册资本相当的资本或财产,实行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维持公司资本,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但这并非意味着一旦成为股东绝对无法退出。本文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退出公司进行分析。
一、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即股东将名下股权通过合法转让给其他人的方式,以实现退出公司的目的。根据《公司法》71条之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权转让可通过以下方式:
1、公司其他股东愿意接收股权,则可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
2、若其他股东不愿意接收股权,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但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前述股权转让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二、公司股权回购
股权回购,指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规定或者约定,以合理价格收回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股权回购不同于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的受让主体是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但股权回购的受让主体是公司。
1、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74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公司与股东达成收购股权协议
对比《公司法》第142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在特别情形下可回购公司股份外,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现行法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回购本公司股权并未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公司法》第74条仅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特定情形作了列举,并未为公司和股东在规定情形外设定不作为义务,即没有禁止公司与股东之间在其他情况下达成收购股权的协议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5条对此也有体现,即“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至于公司与股东达成的股权收购协议是否有效,应当从出资是否被抽回、缔约时是否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客观上是否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事实等方面综合进行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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