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霁诉上海纾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对伪造签名的合同书应依法认定合同不成立
关键词
民事 股权转让 伪造签名 合同不成立 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裁判要旨
2.股权归属与合同成立与否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即使“隐名股东”伪造“显名股东”签名订立合同,将本属于自己的股权“转让”给自己,也不影响对该合同不成立的定性。
裁判理由
对于被告关于原告系代被告持有涉案股权,并未实际出资,亦未参与公司经营,不享有对涉案股权的任何权益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首先,本案系原告提起的确认2019年10月1日《转让协议》不成立之诉,如前所述,由于原告的签名不真实,故《转让协议》不成立。其次,即便确如被告所言,原告基于被借名等原因,徒具股东外观而不享有实际股权,股权实际由被告享有,则涉案股权交易就不存在交易双方,不可能存在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由此得出的结论亦是《转让协议》不成立。再次,股东资格在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或否认的情况下,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具有推定的公信力,不能仅以出资情况或管理情况否定原告的股东地位,更不能通过私自代为签署《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剥夺原告的股东资格。至于被告是否实际享有涉案《转让协议》项下的股权,当事人可另行通过诉讼解决,本案中不作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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