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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涉及《公司法解释》修订的相关内容如下:

《公司法解释》[1]最新修订对照表

原《公司法解释》[2]

《公司法解释》(2020修订,202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九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第九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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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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