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搜索关键词!
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凯凯资讯 · 行业资讯 ·

 

2020年10月26日,贵州茅台(600519.SH)董事会决议中披露了两项高达8.06亿元的捐赠项目,此举引起了小股东的不满。据报道超过230位股东组团欲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法律权益。此次事件的背后则是公司内部控股股东和小股东的法律博弈,本文将从小股东的视角触发,初步探析小股东的法律保护。
 

国内学者对股东表决权作了权威的法律分析,股东在公司治理的基本模式中的地位不是直接管理公司,而是通过表决权来发表意见。表决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在遵循股权平等的原则下,通常情况表现为“一股一权”(one share, one vote)或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我国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对表决权的行使另作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则规定为一股一权,不允许公司章程另作规定。在表决权行使中始终遵循“多数决原则”,因此形成了资本多数决的行使形式。 
 

二、“小股东”的定位
 

《公司法》仅给出了控股股东的明确定义,第216条规定了两种判定方式:一是形式上的出资额占比超过50%的股东,二是实质上表决权对重大决议产生影响的股东。对于小股东的定位可以从控股股东反向推定,出资较少而持股量较低,对公司经营无法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控股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一是控股股东侵害了小股东的查阅权。《公司法》第33条赋予了所有股东对公司重要经营信息的知情权,即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在实务中,很多公司运营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披露相关信息,而且控制股东代表往往担任了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小股东的查阅信息的知情权利很难得到保护。
 

二是公司在盈利情况下控股股东拒不分配利润。《公司法》第37条中规定了“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而在遵循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可以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不分红的决定而使小股东无法获得利润。
 

三是控股股东其他恶意行为。如控股股东通过恶意的关联交易,变相转移公司资产而使小股东难以分红。再如控股股东恶意转让股权份额,使得公司很大程度上发展受到阻碍而致使小股东的预期利益受损。此外,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产,通过对外借款、担保等形式严重侵害小股东利益。
 

对于上述几项控股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的情形,诉讼是小股东法律保护的主要手段。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的多项诉权,如公司利润分配之诉、重要决议确认无效之诉、股东形式查阅权之诉等等。

相关业务
推荐资讯

专注 · 专业 · 价值

专注于为资本市场提供法律服务

021-69581111

地址:上海市金沙江西路1555弄37号5楼(慧创·C2国际区)

官网:www.kaikay.cn

邮箱:69581111@kaikay.cn

官方服务号
官方公众号

Copyright © 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网站建设 备案号:沪ICP备15046229号-1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 隐私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