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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information rights),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从外部形式来看,股东就公司的文档资料行使查阅权或复制权;从内部本质来看,股东通过前述渠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等。此外,对于股东行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要求股东通过书面方式和说明目的行使知情权,而公司可以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拒绝查阅。本文将对股东知情权的正当目的检验作出相关法律分析,并列举法官裁判时不正当目的的考量因素,以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
 


 

一、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3条和第97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知情权的具体行权方式,也存在不同之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此外,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能行使查阅权,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不包含会计账簿的查阅权利。
 

二、不正当目的的认定方法
 

对于会计账簿的查阅涉及到“正当目的”的检验,股东可以笼统、宽泛地提出查阅目的,如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只要公司无法证明股东的目的不正当性,股东的诉求即可得到法院的支持。《公司法》第33条仅作了笼统的规定,尽管后续司法解释中也明确了设定“正当目的”的检验标准,但在实务中“正当目的”这一弹性法律概念留出了自由裁量的余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8条中,列举了股东竞业关系、非法通报信息以及兜底条款,前述情形均可认定为股东的知情权请求存在“不正当目的”。
 

其一,股东存在实质性的竞业关系。此条款为公司法保护公司的强制法规定,并非受限于是否已与股东签订竞业禁止和限制的协议或条款。具言之,在竞业禁止和限制的协议或条款未签订的情况下,股东无竞业禁止或限制的义务时,也会受到基于竞业关系的“不正当目的”检验。而在司法实践中,竞业关系的存在与否并非具有决定性,法院还需要结合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实际目的,审慎处理和衡量。
 

其二,股东存在非法通报信息的情形,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会计账簿作为记载企业经济业务事项的原始证据载体,在财务控制中举足轻重。此外,会计账簿记载了公司诸多商业秘密,任由股东查阅会给公司经营可能会带来负面影响,造成商业秘密泄露。
 

综上所述,股东知情权的“不正当目的”检验对于法官自由裁量的影响因素诸多,而法律明确规定了竞业关系和非法通报信息两项具体情形,在司法判例中也非决定性影响因素。因此,当前公司法规定对于“不正当目的”检验仍存在不稳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大幅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仍待后续立法弥补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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